上交所、深交所官网相继发布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相关指引的修订版
为进一步强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监管力度,有效化解潜在风险,推动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优化证券市场资源的配置,证监会近期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11 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指引》)。
这一指导文件的出台,是对当前监管实践情况的深入总结,也是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的一次全面规范。

《指引》在重整计划中的权益调整要求上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资本公积金转增比例不得超过每十股转增十五股,以防止过度稀释股东权益。
同时,重整投资人入股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五折,市场参考价则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均价之一来确定,确保了投资人的合理回报。
此外,《指引》还要求重整投资人根据是否取得控制权,分别锁定三十六个月或十二个月,以稳定公司治理结构。
证监会强调,破产重整是化解上市公司风险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途径。
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已有超过100家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实现了重生,这些公司在重整完成后,偿债风险得到明显化解,控制权平稳交接,亏损资产得以剥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提出,要完善破产重整制度,支持上市公司通过破产重整等方式出清风险。
面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凝聚共识、明确标准、优化机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与证监会共同对近年来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总结、梳理、讨论,形成了《关于切实审理好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
为与《座谈会纪要》相衔接,证监会配套起草了《指引》,对证券监管相关核心事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据了解,《指引》还明确了职责分工,强化了重整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及信息披露的监管。
明确证监会依法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的协作机制,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涉及证券市场相关事项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规则,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在同一天,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也相继发布了针对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事项相关指引的修订版。
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2025年修订)》指出,上市公司实施预重整、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分阶段披露破产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则明确,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信息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质效,确保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