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们普遍认为,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开放、便利的投资环境,同时也将为我国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中国经济报导:近日,商务部、证监会、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联合修订发布了《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这一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旨在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参与我国资本市场,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六部门有关司局负责人在介绍修订后的《办法》时,强调了其主要从五个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以便利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
首先,修订后的《办法》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在此之前,原《办法》仅允许外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战略投资,而外国自然人无法参与。
此次修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保持一致,将外国自然人纳入外国投资者范畴,允许其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这一变化将有助于吸引更多外国投资者参与我国资本市场。
其次,修订后的《办法》放宽了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原《办法》要求外国投资者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管理的境外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本次修订适当降低了对非控股股东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如外国投资者实施战略投资后不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则对其资产要求降低为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如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则依然要求其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或者管理的实有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美元。
第三,修订后的《办法》增加了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原《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方式仅包括定向增发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和证券市场实际情况,此次修订增加允许外国投资者以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这将为企业提供更多融资渠道。
第四,修订后的《办法》取消了以定向发行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将以协议转让、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持股比例要求从10%降低至5%。
同时,适当放宽持股锁定期要求,将外国投资者的持股锁定期由不低于3年调整为不低于12个月,以鼓励外资开展长期投资、价值投资。
第五,修订后的《办法》允许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
原《办法》并无涉及跨境换股的相关规定,此次修订为吸引外国投资者综合运用现金、股权等多种方式战略投资上市公司提供了便利,同时便利境内上市公司通过跨境换股收购境外资产。
据悉,此次修订的《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将进一步拓宽外资投资证券市场渠道,发挥战略投资渠道引资潜力。
专家们普遍认为,这一举措将有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更加开放、便利的投资环境,同时也将为我国企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